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执7435号
申请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109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5157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南京恒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570元(申请执行费、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