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保478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发电厂**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86435949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住所地: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公里处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742526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3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保全人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35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或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