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民初1658号之二
原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发电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淄博元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高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根全。
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鲁0305民初1658号之一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淄博元发电气有限公司财产的全部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元发电气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的查封、冻结。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