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05执27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发电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7200.7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5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