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73民初151号 原告: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开发区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七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任成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发电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能瑞斯特公司)诉被告山东七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七星高压电气公司)、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七星电气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中能瑞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01138797.1号发明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变压器套管产品;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万元。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中能瑞斯特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中能瑞斯特公司发现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销售的变压器套管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且涉案专利曾经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现已经过司法判决确认中能瑞斯特公司为唯一专利权人。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能瑞斯特公司系专利号为ZL01138797.1、名称为“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及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22日。中能瑞斯特公司依据该专利指控两被告侵犯了其涉案专利权。 在本案审理期间,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02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43020号无效宣告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中能瑞斯特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中能瑞斯特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退还原告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双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