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琎,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七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东泰路**。
法定代表人:苏术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店发电厂北邻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瑞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七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高压电气公司)、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气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能瑞斯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继续审理本案;2.诉讼费用由七星高压电气公司及七星电气科技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能瑞斯特公司是名为“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及生产方法”的ZL01138XXXX号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审法院未考虑涉案专利纠纷的具体案情和相关背景,所作出的裁定存在不当之处:1.涉案专利虽被第XXXXX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XXXXX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驳回起诉。中能瑞斯特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也于2020年7月21日开庭审理,结果很快就能作出,且第XXXXX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结合庭审情况,被撤销的可能性较大,原审法院在此情形下作出原审裁定不合理。2.中能瑞斯特公司于2016年已向原审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但在诉讼期间七星高压电气公司及七星电气科技公司指使第三人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权属纠纷诉讼,原审法院在权属纠纷案件中判决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无效,随后以此为由驳回了中能瑞斯特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但上述权属纠纷案件被二审改判,确认了中能瑞斯特公司系涉案专利唯一专利权人,申诉程序也维持了该案二审判决。因原审法院关于权属纠纷的判决错误,致使中能瑞斯特公司至今未能行使权利。即使第XXXXX号决定被相关行政判决撤销,中能瑞斯特公司通过另行起诉维护权益仍需漫长时间。综上,请求支持中能瑞斯特公司全部上诉请求。
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七星电气科技公司辩称,1.中能瑞斯特公司所持有的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在原审诉讼过程中,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中能瑞斯特公司的“权利要求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七星高压电气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并以第XXXXX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中能瑞斯特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通过审理认定中能瑞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各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中能瑞斯特公司的诉求。2.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能瑞斯特公司起诉正确。中能瑞斯特公司已丧失继续追究七星高压电气公司及七星电气科技公司所谓侵犯其涉案专利权民事责任的权利基础,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中能瑞斯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中能瑞斯特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七星电气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销售、**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变压器套管产品;2.判令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七星电气科技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2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中能瑞斯特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1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22日。中能瑞斯特公司依据该专利指控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七星电气科技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七星高压电气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20年1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XXXXX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XXXX号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本案中,中能瑞斯特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权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故中能瑞斯特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权利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能瑞斯特公司的起诉。原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退还中能瑞斯特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能瑞斯特公司的起诉是否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中能瑞斯特公司据以起诉的权利基础系其所有的涉案专利权,但该专利权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XXXXX号决定宣告全部无效,其本案诉请保护的专利权权利基础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中能瑞斯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中能瑞斯特公司若有证据证明第XXXXX号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中能瑞斯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如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裁判要点
案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10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如;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日
涉案专利
“干式复合外套高压套管及生产方法”发明专利(ZL01138XXXX)
关键词
发明专利;专利宣告无效;驳回起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七星高压电气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七星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中能瑞斯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法律问题
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处理。
裁判观点
当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