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保76号 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了(2018)陕0103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