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财保14号
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开发区火炬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21号长安大厦A座20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合同的义务,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函(责任限额人民币100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宝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