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257号
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浩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闫丰胜。
被告:渭南畅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与新盛路什字。
法定代表人:张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南畅达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2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陕西远洋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0二0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瑞
书 记 员 王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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