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3101民初2640号 原告:杨再过,男,苗族,1966年9月3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西自治州崇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团结西路3号 负责人:**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再过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再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再过承担。 审 判 长 王 维 国 人民陪审员 田 林 松 人民陪审员 吴  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