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

上诉人某某连因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民终3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连。 上诉人**连因起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9)湘3101民初3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湘西分公司的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于2019年9月2日以起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为由作出州劳人仲案字【2019】第4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人不服,于2019年10月14日向该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审理过程中,起诉人于2019年11年14日撤回起诉,该院作出(2019)湘3101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起诉人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起诉人撤诉之后,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起诉人再次以同一被告、同一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连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起诉人**连不服该裁定上诉称,1.一审裁定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一是庭审流于形式,开庭不规范,拒绝上诉人举证质证;二是合议庭调查取证不力,没有调查相关关键证据;三是合议庭不履行释明义务。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被采纳,申请中止审理被合议庭拒绝,并电话和当面告知当事人和代理人过两天就要下达判决书,当事人可以先撤诉,等收集好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但并未对当事人撤诉后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予以释明,没有履行释明义务;四是裁定存在瑕疵,告知上诉人调解,但未调解就下裁定错误。2.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湘西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只是一种程序上的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对**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请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连因对州劳人仲案字【2019】第48号不予受理通知不服,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于2019年11年14日撤回起诉。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3101民初2653号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审人民法院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向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