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7民初573号
原告:王成,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现住延安市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77699150X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安市甘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延安市甘泉县龙首区。
被告:甘泉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73535829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甘泉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职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甘泉县太皇山公交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王成与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泉县城市客运服务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王成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