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7执恢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居民。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居民,现住该地。
被执行人:**,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居民,现住该地。
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田园小区。
本院在执行***与***、**、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100000元及利息(已支付的1000000元从中扣除),承担一审受理费27817元、二审受理费1805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3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
2、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提取了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太皇山村村民委员会到期债权210万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且我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足以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1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