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921民初1433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委托代理人:杨怀宇,系内蒙古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
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777699150XG,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甘泉县田园小区二楼。
法定代表人:纪斗贵,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1987449,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泉丰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6元减半收取为361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占军
审 判 员  夏茂林
人民陪审员  尹志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