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627民初1035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村民,住甘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住所地延安市甘泉县太皇山村。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惠泽园8栋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第三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