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约89岁,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告:***,男,约26岁,汉族,现住址同上。
第三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4115A),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惠泽园8栋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0元,已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