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32财保7号
申请人: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85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龙湖˙MOCO国际1幢2**2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南亚军,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600776984115A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8栋1**9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男。
2016年3月,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新洲˙水岸华府项目一期工程合同书》,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总承包梨园新区XX村XX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工程。后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该工程中4、5、17号楼工程分包给***、***施工。该工程于2018年完工、移交后,各方确认工程总造价为53841180元。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工程款,但被申请人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依约开具发票,也未向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移交任何工程竣工资料,导致该工程至今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并造成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税金损失2422853.1元,严重侵害了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合法权益。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欲起诉被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停止向***、***支付(2022)陕0632执528号执行案件执行款16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市安塞县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822853.1元,以上两项合计2422853.1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737033902000986865)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停止向***、***支付(2022)陕0632执528号执行案件执行款16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延安市安塞县支行;银行账户:XXXXXXXXXXX********)822853.1元。
冻结期限:2023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2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坤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