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622民初44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 委托代理人:***,陕西省延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有,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有、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嘉泰公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有通过“云上法庭”远程视频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工资3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负责延川县文安驿移民安置小区三期三标段施工现场技术,约定每月工资2500元,月底结清。2016年又约定工资每月为7000元;2017年被告又以每月8000元的工资雇佣原告做转账和交接事宜。经结账,被告**有给原告打下欠条一支。工程具体由被告**有实施。 被告**有辩称,我欠原告30000元工资属实,原告是工程技术员,应该将自己手中的资料交出来以便于结算。工程款拨付后我支付原告的欠款。 被告嘉泰公司辩称,工程项目是否结算我不清楚,欠账情况我们也不清楚,该欠条是**有打的,应当由**有负责支付,不应当由公司来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6年3月被告嘉泰公司与延川县扶贫办签订了延川县文安驿移民安置小区三期三标段施工合同。被告嘉泰公司将该工程交由被告**有具体实施。被告**有雇佣原告***为工程技术员,原告从2013年至2017年一直在该工地工作。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30000元未付,该欠款有被告**有的欠条可佐证。 本院认为,嘉泰公司为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有借用嘉泰公司的资质,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嘉泰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有,因其工程款不到位造成原告的工资拖欠,应当由具备用工资质的被告嘉泰公司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有在该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雇佣了***为技术员并出具欠条,该债务应当由嘉泰公司负责清偿。嘉泰公司抗辩原、被告之间未进行结账,欠款数字不清楚而拒付欠款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嘉泰公司应当承担对原告***支付工资报酬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英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