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03民初522号
原告:高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
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698411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军与被告延安市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高军负担。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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