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802民初7143号 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榆林华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