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济南海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12民初7027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省商河县。 被告:济南海通教育咨询有限公,住所地济**市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海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南海通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