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12民初8141号
原告:***,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女,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2780603805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
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