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1531号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