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2执1238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8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7-1号-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060380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7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2001150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2)鲁0112民初2524号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20652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192元,由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邮件退回,本院公告。在执行中,因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3月6日、3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4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将以上查封的期限及申请续行查封的相关事宜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15947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山东中禧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