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美传文化创意(山东)有限公司与齐鲁骑士产业园区发展(山东)有限公司、齐鲁(山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12民初13397号之二 原告:美传文化创意(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1001号中国人寿大厦南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7NH2Y8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齐鲁骑士产业园区发展(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东路28666号济南超算中心科技园2号楼4层4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BRPNKR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齐鲁(山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师东路4号山6创意园A栋4楼7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7F23MA4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金文置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美里路777号海那城24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BM54LE3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路街道洪楼南路1号聚隆财富中心3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8060380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美传文化创意(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鲁骑士产业园区发展(山东)有限公司、齐鲁(山东)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文置业(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原告美传文化创意(山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美传文化创意(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