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431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刚结构制造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刚结构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5773.88元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现案款已发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431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 龙
审 判 员 张 平
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