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2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大厦商业401。
法定代表人:汪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佳,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15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3民初15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434元,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9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田勤耕
审 判 员 马志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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