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东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保全案件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503执保27号
申请保全人渭南市华州区东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陕0503民初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万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1年3月19立案执行,执行中根据裁定的保全范围,经司法网络查控查询后,按移送机关要求完成了如下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保全人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在XX路XX号为5072中的4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60.04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尾号为5127中的4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308.94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XX路XX号为0423中的4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11.88元);在工行陕西省XX路XX号为6575中的4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实时余额:250861.59元),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03执保2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5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