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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嘉宁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0104执21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宁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侯景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宁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新0104民初55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69000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36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7年7月26日、2017年10月22日、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28日、2018年9月23日、2018年1月15日、2019年7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协助查询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5.因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将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宁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瓮立臣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