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5282号
原告:神木市神龙加油站,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52144859R。
法定代表人:张文兰。
被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738237032。
法定代表人:王树锋。
原告神木市神龙加油站与被告陕西骐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神龙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0元,由原告神木市神龙加油站负担。
审判员 强唤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武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