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

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502民初2298号 原告: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西延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35355806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祁连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246083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