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35355806U。
法定代表人:王渝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晓,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2年6月14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为纲
审判员 王 亮
审判员 刘煜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席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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