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

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与山东科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470号
原告***诉被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某***提起的诉讼,因原、被告之间约定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即被告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故本案依法应移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8249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董  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