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

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与山东福临德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402民初3467号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晖、李月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对账单、还款协议等虽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仍可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签认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原告公司请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虽未在对账时提及违约金,但不影响原告公司有权向被告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原告公司以低于合同违约金约定的标准请求对方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且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分批提供不同结构的钢丝绳共计169.331吨,总价1566311.75元,货款于原告公司供货后一个月内付清,双方按照《合同法》规定执行合同,若发生违约,违约方每日按合同金额3‰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之后,原、被告之间多次签署采购订单,进行了数次对账,被告公司亦向原告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在被告公司陆续支付部分货款后,经双方在《对账签认单》上确认,被告公司应付原告公司账款余额为652621.09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举的2015年2月2日《工业品买卖合同》、《货物清单》、《采购订单》、《对账签认单》、2016年11月25日《还款承诺书》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被告某乙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货款652621.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2621.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2019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年利率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742元,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某乙公司在其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娟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孙倩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