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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与江阴苏龙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4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 7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董 娟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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