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

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与郑州煤电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346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渝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春晖,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娇,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郭新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郑州市中原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中原区,现有证据无法明确合同履行地点,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依法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费103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某甲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  娟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人民陪审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孙倩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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