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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众誉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92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