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74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