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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平潭新金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3民初745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平潭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不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