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54民初6492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住所地开州区丰乐街道光芒村4组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MA60NFPB3X。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南山镇宜山大道A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92969M。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与被告浙江苍交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忆安建材有限公司丰乐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