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03民初1871号
原告***、***、***、赵某1、赵某2与被告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赵某1、赵某2于2018年7月20日通过网上立案,随后法院电话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并向原告发送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赵某1、赵某2于2018年8月9日申请撤诉,告知法院不再继续进行诉讼,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赵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1、赵某2撤诉。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