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东升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洪建、某某等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鑫锐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33民初803号
原告洪建、**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鑫锐建筑有限公司、***、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威县世纪街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合作协议》和《威县世纪街整体打造成精品街道工程合作协议》,该工程系河北胜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转包给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邢台东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鑫锐建筑有限公司,二原告不是合同当事人,二原告无证据显示其有向三被告主张债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驳回洪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