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致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39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融城云谷C座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致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海荣翡翠国际城第3幢2单元20层220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致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2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豪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1065202.79元缺乏证据证明,应依法纠正。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造价所依据的鉴定意见系被排除的鉴定机构做出,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在鉴定申请人明确排除融威公司作为鉴定机构的情况下仍指定融威公司进行鉴定,且将其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属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未纠正上述违法程序,反而加以掩饰,将程序违法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天豪公司,属事实认定错误。天豪公司一审中未提出异议不能表明一审程序违法行为不存在,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并且,实践中一、二审法院对当事人在摇号前排除鉴定机构从未要求说明理由,二审法院以“致富公司未说明要求排除的合理理由”认定一审法院的鉴定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错误。二、融威公司鉴定意见严重背离清单及合同约定,不应作为定案依据,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申请人提交的鸿图价鉴字[2024]第010号《劳务费用鉴定意见书》严格依据清单及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应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系二审阶段的新证据。融威公司的鉴定意见对已完工工程量的计算严重偏离清单和图纸,与鸿图公司计算的工程量相差甚远,鉴定的造价金额畸高,对天豪公司显失公平,应予以纠正。融威公司鉴定意见的工程造价的计费方式严重偏离合同约定,鉴定的造价金额畸高,对天豪公司显失公平,应予以纠正。三、本案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当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了书面的专家证人证言以及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以明确相关事实,但二审法院未允许专家证人出庭,亦未组织双方质证,未以此作为裁判依据。该新证据足以影响基本事实的认定。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于原审庭审结束后发现申请人曾通过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致富公司代付3万元劳务费的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对案涉工程已付款金额的认定。请求:一、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二、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致富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一审双方均参与鉴定过程,未对融威公司鉴定行为提出异议,视为对案涉鉴定机构的认同,且鉴定机构最终调整鉴定意见与天豪公司王工微信发送《劳务报量》计算的劳务费总额相差不大,鉴定结果并无不当。二、双方存在三项目诉讼,本次天豪公司提交的2022年6月29日代付3万元,属于滨河项目已付款,本案不应重复扣除。天豪公司在三项目诉讼中多次干扰庭审活动,浪费司法资源,请求对其予以训斥或者罚款。综上,本案二审程序正当,鉴定结论正确,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天豪公司的再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天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天豪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关于鉴定程序合法性问题,天豪公司在鉴定机构选定后未提出异议,且已经实际配合选定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在二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排除该鉴定机构,表明其对案涉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的认可。天豪公司在鉴定结果作出后,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实质上是因鉴定结果不利于己方而对其先前已认可的程序予以否定,本质系对鉴定结果本身的不认同,且其未能举证证明一审鉴定程序存在法定违法情形,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天豪公司对于鉴定程序的异议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证据问题,天豪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鸿图公司鉴定意见与专家证言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与本案的待证事实不具有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其不属于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亦无不当。案涉3万元劳务费,致富公司已于二审期间认可并同意扣减,二审法院对案涉工程已付款金额的认定,亦无不当。 综上,天豪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