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民终6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1014675.5元与事实不符。喷头安装费用计算错误,结合承包协议第一条1-3约定,增加的424个喷头和喷头调接管,仅为地下室风管下方增加的下喷及调接管,是在主体工程完成后配合装修二次安装的,在之前已经按照130元/个计过造价,故应按30元/个计价,一审再按130元/个计价实则重复计价。零工费用计算错误,一审诉讼过程中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鉴定零工费用,因材料不全被退回鉴定。在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却认为其将施工量通过微信给了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经理未对254个额外施工零工数量提出异议,故以此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合理。不管是双方约定、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也均未将沉默推定为认可的意思表示。关于零工价格,按照双方过往交易习惯和支付凭证,每个工为200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265元。《工序交接单》中的单价265元系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与案外人杨某某约定少量零工的单价,并不是双方之间结算价。截至2023年9月19日已付972500元工程款,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判决仅认定861900元,相差11万余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因施工过程中超出的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115974.87元应当得到支持。结合承包协议第二条约定,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清单提供采购材料设备。施工完成后,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曾要求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点剩余材料,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到现场清点材料设备数量未子配合签字,过错并不在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中,双方及其代理律师进行了现场清点(有视频及照片),某某酒店二期消防水材料剩余总价77316.58元,故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115974、8元赔偿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延误工期,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导致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得不请第三人完成工程,支付24000元工程款。同时中建某局向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具2张处罚通知单,先后共罚款70000元。按照合同协议约定,94000元应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结算总价中直接扣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地下室后续增加的424个喷头都是独立安装的喷头,并不是在原有喷头下加装的装饰性喷头,按约应当每个130元。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零工数量和单价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与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在案涉工程结算期间形成的,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项目经理收到提交的零工申报单后,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要求用水印相机将零工申报单重新拍摄后再发,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事实上已经默认,依法应当对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零工单价是经过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认的案涉工程施工期间的零工市场价,依法应当作为案涉施工期间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零工单价。因双方前期存在三项合作项目且付款未明确划分,972500元付款凭证并非全是案涉工程的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中已经明确确认案涉工程的实际付款金额为861900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按照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节省工程材料价款的1.5倍金额向其支付赔偿金的主张既不符合双方的约定,更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明由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因而大幅度地降低了材料消耗量,实际节省了材料消耗。另,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场后又聘请第三方进场施工。因而并不能完全确定在撤场时案涉工地的实际剩余工程材料数量。案涉工程自2021年9月完工至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仅从未提出还有未完成的合同内容,而且双方当事人还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充分证明已经完成了全部合同内容。即,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完成的是案涉合同外工程内容,不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所谓工期罚款单不在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施工期间且没有罚款支付凭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207924元;2.请求判令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4270元(以20792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19日暂计至2023年8月11日,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因施工过程中超出的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共计115974.87元;2.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7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某某酒店配套二期消防水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发包方:(甲方)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接方(乙方)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某某酒店二期消防水工程;1-2工程地点:某某大道;1-3承包方式及范围:(1)某某酒店配套二期消防专业图纸内消防水工程自喷及消火栓系统的主管道、支管道、阀门及喷头的安装、堵洞、管道支、吊架安装、刷防锈漆及面漆、管道标示喷字、下喷装饰调节管、喷头安装等。全部工程量均按喷头130元一个(注:此费用不含配合装饰),另计若配合装饰二次安装喷头调接管和喷头30元一个。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接合器、湿式报警器、稳压装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安装均按设备600元一套计算;各系统设备及系统安装、打压、调试均不在单独计价;室外消火栓管道工程、热熔管道、镀锌钢管道等均按35元每米,泵房消火栓泵、自喷泵、阀门及泵房所有管道安装工程均按泵5000元每台计算等等。以上价格如增加本项目其他工作面仍按此价执行不再调价。乙方施工区域由甲方项目经理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而定施工范围,工程价款按实际结算……第二条,承包方式:1.乙方以包人工,包辅材耗材设备等。2.乙方根据施工图纸提工程量材料及管件、设备清单需15天递交甲方,双方认可后按此采购材料设备,施工中超出、丢失或浪费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按原采购价的1.5倍进行赔偿……第五条付款方式:1.进度款:完成消火栓,直喷系统所有主管、支管及阀门、消火栓箱体的安装工作,甲方付完成合格工程量劳务总价60%;工程量须按区完成整层保量;2.完成管道阀门、水泵接合器、安装打压等付80%;3.经消防部门主管验收合格后付至乙方劳务总价的95%;剩余5%质保金质保期2年满后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给予支付,质保期从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第六条违约责任及其他。合同签订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施工,2021年6月开始施工至9月底结束,后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又要求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增加了部分施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3日将工人施工量微信报给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时任项目马经理,马经理要求把日期拍出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拍好日期当天重新给马经理发送,额外施工零工共计254个。2023年3月16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对账,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确定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滨河二期已付款861900元,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完后确实剩余部分材料,双方未曾及时清点,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将剩余材料及时退回。2023年1月18日西安某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某某二期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另查明,2020年9月3日,由于1、2、3号楼双方对消防管道及箱体安装进行后续交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工序交接单》约定费用1万元,由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案外施工人员10个工,一个工265元,共计2650元,7350元未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酒店配套二期消防水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424个喷头是按每个130元计算还是按每个30元计算,因为双方合同约定喷头安装等全部工程量均按喷头130元一个(注:此费用不含配合装饰),另计若配合装饰二次安装喷头调接管和喷头30元一个,因为增加的424个喷头不是配合装饰二次安装喷头应按每个130元计算应为55120元,关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零工254个的款项,因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经理微信确定施工量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并未表示异议,一审法院确认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零工254个,依据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证据双方签订《工序交接单》可以确定每个工是265元,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零工应是67310元。合同内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的款项无争议部分款项934370元,合同内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是989490元。因为质保金未到期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内款项940015.5元,加上零工67310元及箱体安装7350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14675.5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861900元,欠付152775.5元。关于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材料扣款,因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根据施工图纸提工程量材料及管件、设备清单需15天递交甲方(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双方认可后按此采购材料设备,施工中超出、丢失或浪费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按原采购价的1.5倍进行赔偿,因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材料需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审核认可,超出部分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及时通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点仍留工地其他项目使用,致使采购材料无法退回超出的量无法确定责任在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52775.5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15277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银行利息;三、驳回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请求。若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17.31元,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561.8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355.51元;本案案件反诉费2619.5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上诉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四组证据。第一组:增加下喷现场图,用以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情况,424各增加下喷费用应为12720元;第二组:一审代理律师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5月21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用以证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自认收到972500元,结合收款收据,实际支付案涉款项972500元;第三组:处罚通知单、某某酒店配套二期消防专业分包工程进度结算书、某某酒店配套二期消防专业分包工程进度结算书、工程任务单、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审提交时未盖章,二审盖章后重新提交),用以证明因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约导致中建某局对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罚款7万元,并在实际结算中予以扣除,该费用应从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的费用中扣除;第四组:支付申请表(一审中对方当事人提交)、某某酒店二期零工统计、2020年11月23日收款收据,用以证明双方约定的零工单价为200元。被上诉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审庭审中,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述其收到5月21日收款收据10万元。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其主张的赔偿及误工损失能否成立。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工程款的金额,双方存在争议的仅为喷头安装费用和零工费用的计算标准。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增加的424个喷头属于配合装修二次安装,应当按照每个30元计价,但是案涉合同已经明确约定全部工程量均按喷头130元一个计价,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照片无法证实增加的424个喷头属于配合装修二次安装,本院认定增加的424个喷头应当按照合同约定130元一个计价。零工计价标准双方虽未有明确约定,但是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工序交接单》及微信聊天记录,已经能够证实零工计价标准为256元,一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二审中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认收到2021年5月21日的10万元,故该10万元应当计入已付款。依据一审查明的付款情况,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当是52775.5元。
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还主张在欠付款中优先扣减其误工损失,包括罚款及案外人工程收尾款,处罚通知单系中建某局公司对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并无证据显示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知悉罚款,同时其亦未提交证据因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延期以及质量存在问题而不予整改,其请案外人完成工程,本院不予支持。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请求赔偿超出的材料设备造成的损失,对此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采购材料需经甲方认可,施工中超出、丢失或浪费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原采购价的1.5倍进行赔偿,结合在案事实,所有材料设备的购买均系经过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审核,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施工完成后其及时通知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清点,加之工地亦有其他施工,其要求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2775.5元;
三、变更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1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52775.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917.31元,由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75.2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42.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19.5元,由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8元,由西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543元,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8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