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722民初599号 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高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与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邵某、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0万元;2、判令被告从2018年11月29日起支付70万元工程款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至工程款实际清偿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用都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城固县某某路“某某某某某云府”项目开发,原告系合法的消防工程施工企业。2015年12月,原、被告签署“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某博郡7#、8#、9#、10#(某某府)这四栋楼的消防、通风工程由原告施工,施工面积62000㎡左右(其中地下一层约8000㎡,地上26层约50000㎡,1-2层局部商业约4000㎡)。施工综合单价确定为按项目建筑面积58元/㎡计算,合同总价暂计3596000元,最终结算价按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计价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机械和人员进场施工,被告按进度进行付款。2018年,被告开发的楼盘购房户开始入住。2018年11月29日,经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合格。在最后结算环节,因双方对建筑面积概念理解的差异,导致核算工程款数额不一致,双方产生纠纷。截至目前,被告尚拖欠工程款、质保金共70余万元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处理。 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十二组证据:第一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资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第二组: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主要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原告没有义务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组: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多次沟通,是因为被告自己的原因导致二次检核和后续事宜;原告为了被告采购了大量设备。第四组:1、某某公司资质;2、消防合格检测报告。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某公司出具了消防检测合格报告,后续出现的情况是被告自己原因造成的,被告的答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五组: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沟通,原告已经履行了义务,要求被告提交验收所需要的资料,但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被告迟迟未提交。第六组:律师函一份,证明原告公司向被告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发送律师函。第七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一份,证明此份设计包含消防工程的所有的项目,其中跟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合同,原告只是负责了某某博郡小区7、8、9、10号楼的消防工程,不能因为原告只负责了部分工程,就要求原告承担全部的工程款。原告不是组织消防验收的主体。第八组:暂行规定,消防法第13条,陕西省某某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服务备案管理平台3.0.3规定,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提供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所提供的相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据此原告认为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为原告公司不是组织消防验收的主体。第九组:消防设施初检结果及整改意见、某某府整改清单、账目清单各一份,证明消防设施经过初检和整改的事实。第十组: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某某府项目部同意向原告支付款项,但未履行全部合同支付义务的事实。第十一组:申请一份,证明2017年原告要求被告进行额外费用的补偿,被告项目部负责人何某某已同意,但迟迟未履行。第十二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总建筑面积63615.59平方米,已经过某某公司建筑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合格的意见。 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7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2015年12月某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答辩人某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明确载明:“一、承包方式:按本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包工、包料、包机具、包竣工资料、包施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及相应培训交接工作等);总工期为160天(实际竣工日期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消防/通风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二、①合同总价暂计3596000元;②本工程项目综合包干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医疗费、工程现场材料、设备、仪器等送检试验费、系统测试费及备案验收等涉及本专项工程验收的相关费用及乙方的利润;③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图优化变更或规范、行业标准要求所必须进行的施工调整等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均包含在该综合包干单价内”。该《施工合同》第五项第2款第⑦条明确约定“乙方负责本项目消防、通风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应竣工资料的编制及验收,待消防、通风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合格后,将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等)提供一式五套交接与总承包归档并入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同时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与项目物管公司进行交接”。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某某公司应承担竣工资料、包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并承担组织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施工中按规范、行业标准该有的施工图优化设计及调整。答辩人认为:工程要进行竣工验收,首先是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资料,资料审查真实可靠合格后,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完工验收,最后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才能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本案中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及监理单位提供有关工程的竣工资料。没有完整的竣工资料被答辩人如何证明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如何证明其完成的施工内容合格?对被答辩人诉称“经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检测,认定原告施工的消防工程合格”的主张,答辩人认为消防工程也是整个建筑安全的一部分,消防审查和消防验收应由汉中市消防大队进行综合验收。因此,答辩人对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提出异议。理由如下:被答辩人至今也没有组织过建设单位(某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对其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过完工的验收工作,更谈不上向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申请消防工程的完工验收。故答辩人认为某某公司所施工的消防工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被答辩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施工的消防工程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同时,因为被答辩人施工消防工程未进行完工验收及向政府职能部门申请验收,因此无法让购房业主放心入住,也无法及时给各购房业主办理产权,导致业主群体向政府部门不断上访,政府责令某某公司抓紧办理消防验收,让业主安心入住及办理产权。嗣后,答辩人通知某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到某某府售楼部商讨消防工程的完工验收工作,对消防工程尚需整改的项目、竣工图纸、竣工资料、检测等进行商讨(参会人员有:某某公司***、高某、邵某、李某,湖南建工***,某某公司***),为此答辩人还专门给被答辩人支付了10万元的整改费(合同第六条约定:合同价款约3596000元,完工通过甲方、监理、总包方验收合格支付40%,通过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再支付30%),而此前已支付280万,支付比例已达80%,但商讨会议上某某公司***提出:“(1)、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不属于某某公司的工作;(2)、要求要其整改必须要先支付50万元;(3)、不满足某某公司的要求就不整改;(4)、要求3--5日内某某公司必须做到,否则他就去北京办理女儿的事情,以后再找他,他也不理此事了”。答辩人某某公司组织了两次商讨会议,某某公司***坚持以上条件。答辩人被逼无奈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答辩人发出书面《补充完整消防通风工程竣工资料函》,要求被答辩人于2021年4月16日补充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逾期被答辩人并未向答辩人及监理单位提供有关工程的竣工资料。由于商讨会议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答辩人对后续消防工程验收工作懈息轻忽。鉴于政府责令及为了各购房业主安心入住,答辩人在被迫无奈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和汉中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某某公司对被答辩人施工的消防工程进行了整改。答辩人某某公司聘请专业人士完成了整套的竣工资料,并为消防的整改工作配备了两名工程师督促整改工作及配合协调工作,并委托某某公司组织资料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消防工程的验收工作,对此所产生的费用:(1)、工程整改费;(2)、聘请专业人士竣工资料费;(3)、委托组织消防工程验收的费用;(4)、为整改工程、验收工作配备的两名工程师的工资;(5)、其他费(为消防整改、验收发生的办公费),共计350000元。答辩人认为整改所花费用35万元应从下欠被答辩人工程款中抵扣。另《施工合同》第六项第5款明确载明“因乙方原因不能及时组织相应的材料、施工人员等进行施工从而保证甲方工期要求,或因乙方无故停工的,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同时要求乙方无条件立即退场,由甲方另行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对乙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量,甲方按其评估价的50%予以结算,乙方不得有异议”。根据此款规定,答辩人欠被答辩人工程款只能按未付金额551700元的50%进行计算(551700元X50%=275850元,该275850元与答辩人委托某某公司为消防整改、验收产生费用350000元相互抵扣后,被答辩人应退还答辩人74150元(350000元-275850元=74150元)。对于被答辩人对后续消防工程验收工作懈息轻忽,未及时补充完整消防通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导致答辩人不能及时为各购房业主办理产权,未及时收回产权面积差房款,给答辩人造成的巨大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行为已严重违约,如被答辩人不理智解决,答辩人将提起反诉,追究被答辩人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消防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程和规范施工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施工详图、系统图、设计说明及设备随机文件,并严格按照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本案被答辩人未向答辩人提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同时答辩人对陕西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答辩人所欠被答辩人工程款与答辩人重新委托具有消防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消防工程后期验收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相互抵扣后,答辩人并不拖欠被答辩人的工程款。请求法庭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八组证据:第一组: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组:会议记录一份,证明双方为消防验收进行过协商的事实。第三组:给原告公司的函和邮政特快专递单,证明某某公司要求原告公司提供完整消防通风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资料的事实。第四组:某某公司与汉中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消防验收材料,某某公司被逼无奈重新与汉中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消防整改、组织验收、补充资料的事实。第五组:支付凭证,证明某某公司为了消防整改、组织验收所支付的费用真实存在。第六组:支付凭证十二份,证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35000元。第七组:1、消防验收补充意见表二份、2、消防验收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消防工程验收,被告组织人员整改两次后,经消防验收合格,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消防验收意见书,被告为此支出的整改费用应当由原告承担。第八组:收条五份及转账凭证四份,证明被告为消防验收整改支出的相关费用。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十一、十二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举的第四组证据,被告对某某公司资质无异议,对消防合格检测报告不认可,因其不是汉中市消防支队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五组证据,被告不认可,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进行验收是被告公司原因造成。对原告提举的第六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被告于2021年3月就向原告发送了要求原告尽快验收的函,而原告于2022年4月1日才向被告发送。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七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具体的消防工程的施工内容、范围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设计审核意见书就是被告公司在开工之前去办理的,跟消防工程验收备案是两项不同的工作内容。对原告提举的第八组证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不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消防验收,申请和组织是两个概念,在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中第5条第7款约定,谁施工由谁负责验收的工作。合同中已经约定清楚,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分包,按照消防行业惯例,均是谁承包消防专项,谁组织验收。为了案涉消防工程验收,被告于2020年5月和原告公司座谈研究消防验收的事宜,对消防验收的后续工作、整改工作、竣工验收、竣工图纸、验收资料,最后因为工程款的原因没有谈拢,导致验收停滞,被告于2020年8月与某某消防公司签订合同进行整改,2022年3月31日才取得验收合格的意见书。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九组证据中整改意见、整改清单、账目清单无异议,但消防工程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后期被告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整改并支付相关费用,此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举的第十组证据中开洞费45000元认可,但认为原告需提供申请原件,40000元系原告出具了借条的借款,但原告没有偿还该借款,应当折抵消防工程款。本院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举的第一、二、八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举的第三组证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提供原件,对其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邮政特快专递虽为复印件,但其填写的收件人及寄件人等内容均为打印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应予采信。对被告提举的第四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认为没有提供原件,对三性均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合同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应予确认。对被告提举的第五组证据,原告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认为工资明细中的人员是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告不负责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本院认为该工资明细,系被告公司员工为案涉消防工程整改付出劳动支出劳动报酬,应予确认。对被告提举的第六组证据,原告认为转款3035000元属实,但要求被告对其中2018年1月5日5万元的收条提供转款凭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举的第七组证据,原告对其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按照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是由建设单位对案涉工程的消防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的申报,该费用不应当由原告来承担。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施工的消防工程验收不达标,被告为案涉工程消防验收整改支出的相应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依据上述认定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12月,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某某博郡7#、8#、9#、10#楼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建设的某某博郡7#、8#、9#、10#楼(某某府项目)及相应地下室施工图范围内消防工程、通风工程的所有施工项目,即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外消防和通风排烟系统等。承包方式:按本项目实际建筑面积为基数以综合单价包干计价(包工、包料、包机具、包竣工资料、包施工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及相应培训交接工作等);总工期为160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时间以甲方确认的现场通知为准,实际竣工日期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消防/通风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所标示的最后日期为准)。合同价款:①本项目消防分项工程及通风分项工程的承包合同价款为:以本项目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58元/m2包干计价,工程量约为62000m2(暂定),合同总价暂计3596000元,最终结算价按本项目实际建筑面积计价结算。②本工程项目综合包干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医疗费、工程现场材料、设备、仪器等送检试验费、系统测试费及备案验收等涉及本专项工程验收的相关费用及乙方的利润。③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施工图优化变更或规范、行业标准要求所必须进行的施工调整等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均包含在该综合包干单价内。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合格。双方工作: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10日内,乙方提交本项目消防、通风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经现场监理审批,并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安排。乙方负责本项目消防、通风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应竣工资料的编制及验收,待消防、通风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备案合格后,将工程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等)提供一式五套交接与总承包归档并入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同时负责将验收合格的施工项目与项目物管公司进行交接。计量支付和结算:1、本分项工程工程款支付:第一次付款,乙方承担的分项工程完工并通过甲方、监理方、总包方的验收合格后一月内支付40%;第二次付款时间为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且乙方同时报经相关主管该分项工程的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30%;第三次付款时间为该分项工程完工后一年内支付剩余的尾款(扣除5%的质保金)。2、质保金的支付:本分项工程质保金按5%扣留,质保期2年,质保金分两次退还给乙方。质保期满一年,退还2.5%,满两年再退还2.5%,质保金不计息。3、所有工程款项支付时,甲方凭乙方的请款申请及收款凭证以转账方式支付。4、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偷工减料、减少施工工序、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进行施工的,所造成的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合同还就安全施工、双方工作、工程保修、合同的变更及解除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开始施工,2018年6月,工程竣工。2018年12月,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消防检测。但工程完工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也未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2020年3月,被告通知原告进行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等相关工作,并要求原告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竣工资料的编制及验收。但原告一直未按规定向被告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因原告于2018年12月进行消防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已过期,需要重新进行消防检测。2020年8月,被告某某某某某云府项目部与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同》,约定由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某某博郡7#、8#、9#、10#楼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检测费用54314.15元。2020年9月10日,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经过检测后向被告出具了《关于某某府消防设施检测整改意见书》。被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用54314.15元。2021年3月30日,被告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原告送达了《关于补充完整“某某府7#-10#楼消防通风工程”竣工资料的函》,但原告收到函件后一直未向被告提交7#-10#楼消防通风工程竣工资料。2021年6月6日,被告与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某某博郡7#、8#、9#、10#楼消防整改合同书》一份,约定由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某某博郡7#、8#、9#、10#楼消防整改安装施工,双方协议消防维修整改费用核定为106000元。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府项目部于2021年6月7日向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消防工程验收服务费60000元。2021年7月16日,被告公司某某府项目部向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某某博郡7#、8#、9#、10#楼消防验收整改工程款106000元。2022年1月25日,被告公司某某府项目部向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消防控制室吊顶刮泥费用1000元。2022年12月5日,被告公司某某府项目部向汉中市某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涉某某博郡7#、8#、9#、10#楼消防验收二次整改材料及人工费合计63375元。2019年-2022年,被告公司为案涉工程消防验收配备三名工作人员协助整理完善消防验收资料事宜共支付工作人员工资76000元。2022年3月29日,被告向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某某博郡7#、8#、9#、10#楼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现场验收于2022年4月14日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为62615.59m2,案涉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截止2020年6月25日,被告分12次共向原告支付款项3035000元,减去开洞费45000元,被告实际支付案涉消防工程款2990000元。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的案涉某某博郡7#、8#、9#、10#楼工程总建筑面积62615.59m2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某某博郡7#、8#、9#、10#楼消防、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消防工程完工后,原告虽已自行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消防检测并出具了消防检测报告,但未向被告申请竣工验收,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其自行委托检测的消防检测报告因超过有效期限而失去效力,被告为案涉工程消防验收合格,重新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消防检测,按照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约定:“本工程项目综合包干单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医疗费、工程现场材料、设备、仪器等送检试验费、系统测试费及备案验收等涉及本专项工程验收的相关费用及乙方的利润。”被告为此支出的消防检测费用应由原告负担。在检测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后,被告通知原告整改,而原告却未进行整改,被告不得不另行找人进行再整改,按照合同第六条第四款约定:“乙方(原告)对本项目工程的消防、通风分项工程的综合包干单价,是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工序及施工工艺所进行的综合报价。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偷工减料、减少施工工序、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等进行施工的,所造成的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被告为此支出的案涉消防工程整改各项合理费用应当由原告负担。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某某博郡7#、8#、9#、10#楼工程量为62615.59m2,单价为58元/m2,则案涉消防工程价款为3631704.22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990000元,未付工程款为641704.22元,扣除被告为消防验收支付的消防检测费用、消防工程验收服务费、消防验收整改工程款、消防控制室吊顶刮泥费用、消防验收二次整改材料及人工费、办理消防验收事宜人员工资等费用共计360689.15元,剩余工程款为281015.07元(641704.22元-360689.15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现质保期两年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案涉工程款281015.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案涉工程于2022年4月14日验收合格,被告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在扣除5%质保金即181585.21元(3631704.22元×5%)后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9429.86元(281015.07元-181585.21元)。因合同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案涉合同约定质保金不计息,故被告应以扣除质保金181585.21元后的下欠工程款99429.8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要求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的主张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015.07元。 二、由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以扣除质保金之外的下欠工程款99429.8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85元,被告汉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方式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