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02执2856号
***、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陕05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被执行人给付104300元,承担执行费14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关于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陕05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开始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案号(2020)执974号,执行中自被执行人***处执行案款74300元;该案在恢复执行中,(2021)陕0502执恢466号案自***处执行回案款30000元,两次总计自***处执行回案款104300元。
现因据以执行的(2019)陕05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陕05民再4号判决书撤销,2024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21)陕0502执恢4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陕西天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返还已取得的财产104300元。”
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回转一案。被执行人于2024年9月18日自觉履行案款105765元,扣除执行费1465元,兑付申请人***104300元,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