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103执5850号
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盛丰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建雄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瑜悦思贸易有限公司,济南盛丰祥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鼎曜燊商贸有限公司,郑州蓝光和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3)陕0103民初228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本金200000元、利息20699.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945元、案件受理费476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233904.72元,执行费32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103执58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12月19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