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中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3执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升平东路22号36号楼3单元6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321493811D。
法定代表人:赵金仓,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团岛西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7908017410。
法定代表人:邹亚雷,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中新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1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岛中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21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寅生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