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蒲民初字第00548号
原告渭南金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蒲白矿务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民生,男,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长力小区3号楼1单元408室。
委托代理人***,陕西长力工贸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金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蒲白矿务局、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金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月18日以已经与被告*民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金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金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渭南金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同小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