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金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7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德金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金德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4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人账上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没有开户,工商部门没有股权,名下无车辆;查询了相关产权登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但已经抵押现无法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9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本金为434215.02元,全部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702执8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