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钟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36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4月2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钟恒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判决钟恒公司赔偿***的损失。事实与理由:1.案涉劳动合同中约定钟恒公司对***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是并未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该约定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应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由钟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一、二审对***提供的赔偿清单没有进行质证,违反了法律规定。钟恒公司没有提供绩效考核标准,造成工资表计算不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一)关于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效力的有关问题。本案中,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基于钟恒公司就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综合认定该条款约定无效,双方应按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并无不当。但该约定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余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其余条款仍然有效,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劳动合同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故***主张认定劳动合同无效,依法不能予以支持。 (二)关于赔偿清单及加班工资计算问题。***单方制作的赔偿清单中,包含绩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加付加班工资赔偿金,一、二审判决中均有涉及。对于前两项赔偿内容,***在仲裁及一审时并未提出,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不能直接在诉讼中处理,一、二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且申请再审期间,***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钟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得到支持。对于加付加班工资赔偿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加班工资已经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钟恒公司逾期不支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故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对于加班工资,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加班时间,以约定的基本工资基数、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计算加班工资,已依法保护了***的合法权益,故对一、二审处理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